22 April 2011

一些新移民數字

1. 之前,我是認為新移民是對比舊移民,即九七前來港的內地人。但最近想可能也可以解作剛來港的移民。另外,移民好像有點不準確,移民多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而不是在一國內移居。從北京移民到上海,加州移民到紐約?但也可說香港是有點特別。

2. 新移民簡單來說就是來港定居然後獲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其他國籍現不述)。一般想像為港人與內地娶的妻子及其子女。但是,就來港定居者這定義來說,應當包含優才計畫、投資移民下來港的內地人等。

3. 一般想像下的新移民要來港是要申請單程證,而這個批准手續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定明,而且審批權清楚定為屬內地政府。此類新移民來港不是無條件的,因為他們要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有親屬關係(更詳細分類見保安局答覆立法會文件第二段)。雖然單程證的審查權在內地政府手上,但是以居港權證明書來港的人士需要經過港府核實。當然最多的不是這經居港權證明書來港的,但是卻與當年吳嘉玲案後政府說的167 萬人來港形成強烈對比。

4. 現在每天單程證配額為150個,但在2010年實際平均每日只天有116.7人持單程證來港。

5. 在2004年1月1日來港的新移民並不能申請綜援,因在該日後申領綜援必須為永久性居民(見社署網頁)。至於社會福利署署長有權酌情批綜援,這也不是隨便批的,起碼已經有policy 規定了批出條件是每月最少工作120小時及月入不少於1630元。而2010年頭十個月為8515宗,頭七個月是7975宗,是同類申請的三分之一(見此報導)。公屋方面是有這一條:「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而18歲以下的子女會被當作住滿七年如果父母一方居港夠七年的話。

6. 在2004年前的新來港人士是可以申領綜援。統計處數字有報告指,涉及新來港定居受助人的個案則由1999年12月的 24 265 宗增至2004年6月的42,167 宗,然後下跌至2009年12月的17,921 宗,期間的跌幅為 26.1%(見FC14)。只是佔09年整體個案的6.2%。如果只計算失業的話就更少,只是佔整體個案的0.85%。現在是2011年,當時的新移民都應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新移民能申領綜援的數字應該只剩酌情處理的人。按最新政府數字為17,621,「但社署沒有記錄他們是否持單程證抵港,以及他們的綜援申請是否由社署署長酌情批准。」(其實除左酌情外,新移民有咩方法申請到?)。

7. 新移民的綜援受助人比例(這個表本身是抄面書上的朋友,現在我填上更新後的數字,原表見euyak 的post

來港未滿七年的新移民人數    :314,437 (至2011年2月,見政府答覆
來港未滿七年的綜援受助人    :17,621 (同上)
新移民的綜援受助人比例     :5.6%

全港人口            :7,097,600 (統計處2010年底數字
全港綜援受助人         :462,643 (社署 至2011年2月的數字),                   減去17,621為445,022
全港永久性居民的綜援受助人比例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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